查看原文
其他

司考改为“法考”,2018年1月1日施行!

2017-11-06 法律先锋讲堂





精品课推荐点击蓝色查阅:★1、(干货) 并购重组与并购基金实务高端研修班高端研修班(地点:北京人民大学)  ★2、 第二期金融纠纷争议解决暨金融行业法律风险防范高端研修班(杭州市)

司考”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究竟有哪些不同?

这些信息你需要知道,

18年考的小伙伴要重点关注哦~


从此以后,以下人员,都将参加“法考”,成为法律职业人员:

1、法官;

2、检察官;

3、律师;

4、公证员;

5、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

6、法律顾问;

7、仲裁员(法律类)

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二)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二)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将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在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将第二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将第三项修改为:“(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近期推荐:更多讲座和热点文章点击↓↓↓↓↓阅读、

★、今天开始,全国各地检察院移交职务侦查权!

★、为“捉奸”而侵入他人房屋,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决书说理亮了)

★、钱列阳:律师承办刑事案件基本技能(实务)

★、《干货》土地与房地产法律实务新热点权威解析

★、第二期金融纠纷争议解决暨金融行业法律风险防范高端研修班

★、注意:有“案底”不能从事的21类工作!

★、婚内强奸,该当何罪?!

★、房子过户给子女哪种方式最合适?买卖?赠与?继承?

★、突发!两大新规:律师价值时代已来!今后,你需要一个律师朋友!

   更多法律相关培训讲座,请关注公众号查阅

              关注公众号


后语:大量用户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如果您觉得本文对您有帮助和启发,请顺手点赞,您的支持和鼓励是我们前进的动力。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